政策法规_高速公路/普通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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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6-01
一是强化安全管理,在提交的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材料中增加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安全管理证书、安全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等材料,同时,明确相关经营者应当确保其证书合法有效的义务;二是简化相关申请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等不必要的材料;三是针对国内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许可已取消,将相关许可条件要求限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四是增加执行运价报备制度的相关要求,明确部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际海运市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五是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增加了保函、责任保险等财务责任保证方式,以缓解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所带来的资金压力。修改内容涉及12个条款。